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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在PPP項目模式運行中需遵循哪些原則
在這一階段通過對法律、監管及政策框架的研究,可能有必要改革監管制度、創新監管形式,新設監管機構,完善法律漏洞。而這些工作,在我國國情下,是難以通過一隅之力獨自完成的,因此在實施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⑴國家法律有空白的,地方在現有國家法律框架內通過地方政策先行彌補;
(2)國家法律相關規定與PPP項目開展所須法律環境相抵觸的,宜采取回避繞行原則,不可與現行法律抵觸:
(3)地方監管制度不完善的,應按照新的要求進行完善;
(4)已有監管機構的(***門),宜使用已有機構,通過擴展監管機構職能實現監管;
(5)沒有相關監管機構或已有監管機構因職能準以轉變而無法擴展新職能的,宜新設專業的監管機構(PPP中心)。
關于法律、監管和政策框架診斷內容:
| 序號 | 內容 | 
| 1 | 有關管理權分配和業績標準設定的現行制度及適用法律 | 
| 2 | 監管安排、監管機構、法規 | 
| 3 | 與行業相關的重要機構和政府部門 | 
| 4 | 收費、補貼政策和制度安排 | 
| 5 | 是否有法定服務質量標準、適用性如何 | 
| 6 | 對行業發展有較人影響的自然資源保護管理要求 | 
| 7 | 境和健康方面的規定 | 
| 8 | 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 
| 9 | 對外資入股/參與行業活動的限制、外匯管制及將利潤匯回本國的限制情況,如《外商投資法》 | 
| 10 | 其他 | 
摘自:PPP模式手冊 ? 作者:陳輝

 
       
 
         
      